吉林省农作物种子条例/第五章 种子监督管理第五十三条有效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和参与种子生产经营活动。扶持措施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7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