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作物种子条例/第五章 种子监督管理第五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种子领域信用制度建设,建立种子生产经营者信用记录,并依法纳入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完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引导种子行业协会开展行业信用建设。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7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