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种子生产经营企业可以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有效区域内设立分支机构。分支机构应当按照生产经营许可证确定的有效区域和生产经营范围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不得以分支机构的名义生产、包装种子。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