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作物种子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十一条有效通过农业生产订单形式向农民或者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供种的,提供的种子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供种者应当建立和保存包括种子来源、品种、名称、产地、数量、供种去向、有关责任人等内容的管理档案。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7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