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通过农业生产订单形式向农民或者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供种的,提供的种子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供种者应当建立和保存包括种子来源、品种、名称、产地、数量、供种去向、有关责任人等内容的管理档案。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