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作物种子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十条有效农民专业合作社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依据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办理备案的,可以从事种子生产经营。农民专业合作社受其成员委托提供供种服务的,应当签订购种委托书,提供的种子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供种数量应当符合本专业合作社生产实际需要,不得超量、加价供种。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7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