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只从事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以及农民在当地集贸市场上出售、串换个人自繁自用剩余的常规种子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但应当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