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作物种子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十八条有效只从事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以及农民在当地集贸市场上出售、串换个人自繁自用剩余的常规种子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但应当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7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