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九条有效铁路沿线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铁路安全管理职责,或者在铁路安全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关主管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