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有效铁路运输企业未依法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由铁路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