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自然灾害防治法律、法规,加强铁路沿线灾害隐患的排查、治理、通报、预防和应急处置等工作。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与自然资源、应急管理、生态环境、水利、气象等部门建立灾害信息互通机制。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