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会同铁路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铁路沿线的电磁环境进行保护,支持健全铁路沿线的无线电监测网络,查处干扰铁路运营指挥调度无线电频率正常使用的行为,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予以配合。

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的无线电台(站)以及其他仪器、装置,不得干扰铁路运营指挥调度无线电频率的正常使用。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依法设置和使用无线电台(站),定期对铁路沿线无线电干扰进行排查,发现影响铁路运营指挥调度正常工作的,应当立即报告无线电管理机构、铁路监督管理机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铁路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处理。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