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二章 铁路线路安全第十三条有效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排污、倾倒垃圾以及其他危害铁路安全的物质;(二)燃放烟花爆竹、烧荒;(三)放养牲畜、种植影响铁路线路安全和行车瞭望的树木等植物;(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危及铁路安全的行为。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