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划定,按照《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用地依法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统筹安排。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