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

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排污、倾倒垃圾以及其他危害铁路安全的物质;

(二)燃放烟花爆竹、烧荒;

(三)放养牲畜、种植影响铁路线路安全和行车瞭望的树木等植物;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危及铁路安全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