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已修改

民用航空器的融资租赁和租赁期限为六个月以上的其他租赁,承租人应当就其对民用航空器的占有权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