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已修改

设计民用航空器及其发动机、螺旋桨和民用航空器上设备,应当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型号合格证书。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型号合格证书。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