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三章 民用航空器权利/第四节 民用航空器租赁第三十条已修改融资租赁期满,承租人应当将符合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状态的民用航空器退还出租人;但是,承租人依照合同行使购买民用航空器的权利或者为继续租赁而占有民用航空器的除外。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4月29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