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三章 民用航空器权利/第四节 民用航空器租赁第二十九条已修改融资租赁期间,出租人不得干扰承租人依法占有、使用民用航空器;承租人应当适当地保管民用航空器,使之处于原交付时的状态,但是合理损耗和经出租人同意的对民用航空器的改变除外。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4月29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