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修改

下列各项债权具有民用航空器优先权:

(一)援救该民用航空器的报酬;

(二)保管维护该民用航空器的必需费用。

前款规定的各项债权,后发生的先受偿。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