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三章 民用航空器权利/第三节 民用航空器优先权第十八条已修改民用航空器优先权,是指债权人依照本法第十九条规定,向民用航空器所有人、承租人提出赔偿请求,对产生该赔偿请求的民用航空器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4月29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