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三章 民用航空器权利/第三节 民用航空器优先权第二十条已修改本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民用航空器优先权,其债权人应当自援救或者保管维护工作终了之日起三个月内,就其债权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登记。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4月29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