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三章 民用航空器权利/第二节 民用航空器所有权和抵押权第十四条已修改民用航空器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应当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民用航空器所有权的转让,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