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修改

民用航空器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应当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民用航空器所有权的转让,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