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九条有效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环境监测网络,组织开展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和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监测。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每年确定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并向社会公布。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安装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