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生态环境的义务。

对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区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