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生态环境、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获取的自动监测数据及其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按照规定程序获取的监测数据,可以作为环境执法和管理的依据。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