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五章 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第五十七条有效市、区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为环境公益诉讼提起人提供查询、复制相关资料等便利条件,依法协助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办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公民有权对环境公益诉讼工作提出意见,对人民检察院、有关行政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情况进行监督。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五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