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六条
有效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方式加强环境保护科学知识、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的环保意识、节约意识;鼓励公众自觉践行绿色生活、绿色消费,推进科学文明的餐饮消费模式和合理、健康的饮食文化,形成低碳节约、保护环境的社会风尚。
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将环境保护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培养学生的环境保护意识。公务员培训机构应当将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作为干部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提高国家工作人员环境保护意识。
市属媒体应当开展环境保护公益宣传,对各类破坏环境的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在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等制度中规定环境保护有关内容。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