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五章 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第五十四条有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应当推动环境监测设施、危险废物和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设施、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垃圾处理设施等环保设施向社会公众开放。鼓励排污单位在确保安全生产前提下,通过设立企业开放日、建设教育体验场所等形式,向社会公众开放相关污染防治设施。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