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4

In force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应当推动环境监测设施、危险废物和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设施、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垃圾处理设施等环保设施向社会公众开放。

鼓励排污单位在确保安全生产前提下,通过设立企业开放日、建设教育体验场所等形式,向社会公众开放相关污染防治设施。

Local Regulations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