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有效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应当健全环境信息公开制度,依法公开环境信息。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公开污染物排放的相关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对信息真实性负责。

施工单位应当落实环境保护措施并予以公布。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