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污染防治第五十二条有效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对环境风险和环境安全隐患进行排查,并制定相应的风险防控措施和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应当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并做好应急准备,定期进行演练。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应急措施,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