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污染防治第五十一条有效加强核与辐射安全监管体系和监管能力建设,提高放射源安全水平,推进放射性污染防治。核技术利用单位从事生产、销售、使用、转让、进口、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活动的,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的规定。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