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有效

加强核与辐射安全监管体系和监管能力建设,提高放射源安全水平,推进放射性污染防治。

核技术利用单位从事生产、销售、使用、转让、进口、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活动的,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的规定。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