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经营可能产生油烟、噪声污染的餐饮服务项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油烟通过餐饮业专用烟道排放,不得排入下水管道,专用烟道的排放口高度和位置不得影响周围居民生活、工作环境;

(二)油烟、噪声、振动排放符合规定标准;

(三)设置油水分离设施,污水经隔油预处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废油脂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置;

(四)餐厨垃圾按照规定予以处置。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