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污染防治第四十条有效旧城改造和新区开发建设应当根据城市功能需要,在商业服务区内集中规划建设餐饮业经营场所。规划建设的餐饮业经营场所应当设置专用烟道。禁止在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楼以及商住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禁止将上述物业提供用于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