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污染防治第三十八条有效控制畜禽养殖规模。思明区、湖里区、集美区和海沧区禁止规模化养殖,同安区、翔安区依法划定禁养区并向社会公布。畜禽养殖场应当根据养殖规模和污染防治需要,建设相应的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污染防治设施并保障其正常运行。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