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污染防治第三十七条有效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施工现场的粉尘污染防治纳入工地文明施工管理。其他裸露地面以及可能产生粉尘污染的物料存放或者作业场地,建设、市容环境卫生、生态环境、资源规划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督促场地管理责任人采取有效粉尘污染防治措施。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