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污染防治第三十四条有效化工、有色金属冶炼、涉重金属、制革等重点行业企业应当加强其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未按照国家规定开展风险管控和修复,或者经调查评估不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市资源规划等有关主管部门不得办理土地变更等相关手续。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生产经营用地的用途变更或者在其土地使用权进入储备、转让、收回以及改变用途等环节之前,应当由土地使用权人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