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污染防治第三十三条有效港口主管部门应当督促港口、码头配备与其装卸货物种类和吞吐能力相适应的污染物接收设施,或者与第三方有资质的船舶服务企业签订协议提供相关服务。港口、码头应当做好污染物防治工作。船舶进入国家确定的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时,应当使用符合要求的燃油;船舶进港靠泊,具备岸电使用条件的,靠泊期间应当优先使用岸电。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