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产生污泥的单位和水体淤泥疏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方式和标准对污泥进行安全处置,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污泥。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