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排污者应当按照规定建设符合技术规范的排污口,确保排污口具备日常监督检查、采集样品、测速测流、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安装等条件。

禁止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排污口和采样测速测流设施以及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