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污染防治第三十二条有效排污者应当按照规定建设符合技术规范的排污口,确保排污口具备日常监督检查、采集样品、测速测流、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安装等条件。禁止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排污口和采样测速测流设施以及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