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污染防治第二十六条有效建立和完善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鼓励排污单位削减污染物排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有偿取得、使用和转让污染物排放指标。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