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部门有权按照相关规定要求其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