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进行资源化综合利用,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鼓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优先采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