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环境保护设施建设、农业农村污染防治和环境保护,推广生态循环农业和农业环境保护新技术,推进种养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加强对农业农村污染源的监测预警,保护和改善农村生态环境。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农业生产经营者科学种植和养殖,科学合理施用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科学处置农用薄膜、农作物秸秆等农业废弃物,防止农业面源污染。
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设农村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明确运行维护单位,加强监督管理,确保处理设施正常运行和污水达标排放。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