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生态保护第二十二条有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海漂垃圾综合治理的统筹协调。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完善海上环境卫生保洁机制,实行海漂垃圾海上收集、岸上处置。区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沿岸岸线和沙滩海漂垃圾的收集转运长效机制。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