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海漂垃圾综合治理的统筹协调。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完善海上环境卫生保洁机制,实行海漂垃圾海上收集、岸上处置。

区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沿岸岸线和沙滩海漂垃圾的收集转运长效机制。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