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生态保护第二十一条有效过芸溪、瑶山溪、后溪、东西溪、深青溪、官浔溪、埭头溪、龙东溪、九溪等流域,应当严格控制围填流域等改变河道自然属性的活动;经依法批准涉及流域治理的建设项目或者其他建设项目应当采取有效防护措施,防止污染流域水质。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