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生态保护第二十条有效入海、入河排污口的设置应当经过科学论证并依法审批或者备案。入海、入河排污口应当确定使用和管理责任人,使用和管理责任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实现达标排放。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海域、溪流、湖泊沿岸的污水排放以及汇集情况进行排查,加快推进溯源整治,实现污水全收集、全处理。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对入海、入河排污口出水水质进行监测并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