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十五条有效建立市、区、镇(街)三级河(湖)长制,各级河(湖)长分级分段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河流、湖泊的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等工作。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