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十四条有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可以对环境问题突出并造成不良影响的相关企业,约谈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要求其采取措施及时改正。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