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五章 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监督/第四节 出庭第九十六条有效检察人员出席再审法庭的任务是:(一)宣读抗诉书;(二)对人民检察院调查取得的证据予以出示和说明;(三)庭审结束时,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发表法律监督意见;(四)对法庭审理中违反诉讼程序的情况予以记录。检察人员发现庭审活动违法的,应当待休庭或者庭审结束之后,以人民检察院的名义提出检察建议。出庭检察人员应当全程参加庭审。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施行 2021年8月1日第九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九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