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五章 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监督/第四节 出庭第九十七条有效当事人或者其他参加庭审人员在庭审中对检察机关或者出庭检察人员有侮辱、诽谤、威胁等不当言论或者行为的,出庭检察人员应当建议法庭即时予以制止;情节严重的,应当建议法庭依照规定予以处理,并在庭审结束后向检察长报告。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施行 2021年8月1日第九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九十八条